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評價程序和技術要求等方面的內容。
本標準適用于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的評價。其中,城市供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;城市用水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區(qū)、工業(yè)企業(yè)、經營服務單位和行政機關等用水。
供水績效評價以目標評價和過程評價為導向,通過三級評價指標體系對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管理、技術和服務的實施和達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。用水績效評價以用水效益及效率為目標結果導向,通過用水管理、節(jié)水技術等多項手段促使達成過程管理導向的指標,共同作用達到對用水績效客觀評價的目的。